5.8 缓冲器


5.8.1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
5.8.1.1 缓冲器应设置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。
    缓冲器固定在轿厢上或对重上时,在底坑地面上的缓冲器撞击区域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mm的障碍物(缓冲器支座)。
    如果符合5.2.5.5.1规定的隔障延伸至距底坑地面50mm以内,则对于固定在对重下部的缓冲器不必在底坑地面上设置障碍物。
5.8.1.2 对于强制式电梯,除满足5.8.1.1的要求外,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顶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。
5.8.1.3 对于液压电梯,当棘爪装置的缓冲装置用于限制轿厢在底部的行程时,仍需设置符合5.8.1.1规定的缓冲器支座,除非棘爪装置的固定支撑座设置在轿厢导轨上,并且棘爪收回时轿厢不能通过。
5.8.1.4 对于液压电梯,当缓冲器完全压缩时,柱塞不应触及缸筒的底座。
    对于保证多级液压缸同步的装置,如果至少一级液压缸不能撞击其下行程的机械限位装置,则该要求不适用。
5.8.1.5 蓄能型缓冲器(包括线性和非线性)只能用于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1.0m/s的电梯。
5.8.1.6 耗能型缓冲器可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。
5.8.1.7 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和耗能型缓冲器是安全部件,应根据GB/T 7588.2-2020中5.5的规定进行验证。
5.8.1.8 除线性缓冲器(见5.8.2.1.1)外,在缓冲器上应设置铭牌,并标明:
    a) 缓冲器制造单位名称;
    b)型式试验证书编号;
    c)缓冲器型号;
    d)液压缓冲器的液压油规格和类型。
5.8.2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的行程
5.8.2.1 蓄能型缓冲器
5.8.2.1.1 线性缓冲器
5.8.2.1.1.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%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两倍,即:0.135υ 2(m) 2)
    无论如何,此行程不应小于65mm。
5.8.2.1.1.2 缓冲器应在静载荷为轿厢质量与额定载重量之和(或对重质量)的2.5倍~4倍时能达到5.8.2.1.1.1规定的行程。
5.8.2.1.2 非线性缓冲器
5.8.2.1.2.1 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或对重自由下落并以115%额定速度撞击缓冲器时,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2) ,圆整为0.135υ 2
    a)按照GB/T 7588.2-2020的5.5.3.2.6.1a)确定的减速度不应大于1.0g n
    b)2.5g 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应大于0.04s;
    c)轿厢或对重反弹的速度不应超过1.0m/s;
    d)缓冲器动作后,应无永久变形;
    e)减速度最大峰值不应大于6.0g n
5.8.2.1.2.2 在表2中提到的术语“完全压缩”是指缓冲器可压缩高度被压缩掉90%,可压缩高度不包含可能限制缓冲器压缩行程的固定件高度。
5.8.2.2 耗能型缓冲器
5.8.2.2.1 缓冲器可能的总行程应至少等于相应于115%额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离,即:0.067 4υ 2(m)。
5.8.2.2.2 对于额定速度大于2.50m/s的电梯,如果按5.12.1.3的要求对电梯在其行程末端的减速进行监控,按照5.8.2.2.1规定计算缓冲器行程时,可采用轿厢(或对重)与缓冲器刚接触时的速度代替115%额定速度。但在任何情况下,行程不应小于0.42m。
5.8.2.2.3 耗能型缓冲器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a)当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或对重自由下落并以115%额定速度或按照5.8.2.2.2规定所降低的速度撞击缓冲器时,缓冲器作用期间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.0g n
    b)2.5g n以上的减速度时间不应大于0.04s;
    c)缓冲器动作后,应无永久变形。
5.8.2.2.4 在缓冲器动作后,只有恢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后电梯才能正常运行,检查缓冲器的正常复位所用的装置应是符合5.11.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。
5.8.2.2.5 液压缓冲器的结构应便于检查其液位。
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